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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喜杰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上訴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3,975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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