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
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