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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於本 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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