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
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
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