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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宏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翔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元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元求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陳彥宏       張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 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 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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