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 原   告 祁玉順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臺灣大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中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聲請發給已起訴 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依公司法第189 條訴請撤銷被告臺 灣大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 年11月5 日之股東臨時會 決議,並聲明被告不得依105 年11月5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將 被告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路○○○ 號建物及 坐落土地(地號:幼獅段1050號、建號:幼獅段411 號,下 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奇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奇奕公司)所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聲請發 給起訴證明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 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 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 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 登記;法院於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前,得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 之機會;對於第5 項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 訴訟法第254 條第5 、6 、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其係主張被告公司105 年 11月5 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係由無召集權人之訴外人祁玉蘭 召集,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違背法令,應撤銷該次股 東會決議,又該次股東臨時會決議履行將被告公司與奇奕公 司於105 年9 月23日簽訂之系爭房地購買意向書,被告並於 105 年11月8 日與奇奕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原告爰依公司法 第189 條向本院訴請撤銷被告公司105 年11月5 日之股東臨 時會決議,並聲明被告公司不得依105 年11月5 日股東臨時 會決議將被告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奇奕公司所有 。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其身為被告公司股東身分 而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然被告公 司是否履行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係被告公司與奇 奕公司間所定買賣契約之效力及履行之問題,故原告就本件 訴訟標的之權利,其權利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屬依法 應登記者,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上開發給起訴證明規定 之用,是原告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5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