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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   告 旭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自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士維發支付命令被告林士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4,763 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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