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 告 旭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自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士維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林士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4,763 元,應繳
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