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14號
原 告 翁嘉鴻
訴訟
代理人 李瑀
律師
被 告 王姿人
林妙穎
陳慧芳
王致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2 月
26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同一訴
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0條本文、第
2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
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
號、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
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以
本
件被告利用網際網路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指摘足
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而原告係於桃園市自家住所接收、閱
覽該等資訊,從而桃園市自為本件侵害名譽權行為之結果發
生地;且被告王姿人、林妙穎亦均住於桃園市境內,是本院
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係懷生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懷生公司)之主持
設計師
暨公司負責人。訴外人林勁瑋為超核心體能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核心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3 年
10月12日、同年月18日分別與懷生公司簽訂室內裝修設計
、監工合約,由懷生公司負責設計及監工位於桃園市○○
區○○○街○○號超核心公司。被告王姿人為林勁瑋之妻、
被告林妙穎為林勁瑋胞妹、被告陳慧芳為林勁瑋岳母、被
告王致遠為林勁瑋岳父、訴外人林新發為林勁瑋之父、訴
外人翁李源為原告之父。
詎被告4 人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在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留言
,侵害原告名譽權甚鉅,致原告名譽權受有莫大侵害。
(二)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8條之規定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刊登道歉啟事及將前開留
言刪除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王姿人、林妙穎、陳慧芳、王
致遠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法定利
息。㈡被告王姿人、林妙穎、陳慧芳、王致遠應分別依附
表二所示之方式於網際網路社群網站臉書頁面刊載道歉啟
事,以回復原告翁嘉鴻之名譽。㈢被告王姿人應將附表一
項目5 所示之留言刪除。㈣第一項之聲明,如受有利之判
決,請
依職權為
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則以:
被告固有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然被告主觀上並無損害
原告名譽、貶抑其社會評價之故意,被告就附表一分別所為
言論所涉之多數事實已詳為調查,依被告所提事證已足認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且被告亦係基於維護其他
消費
者權益認為必須對外讓其他潛在消費者知悉原告之工程
承攬
品質,故所為之言論客觀上並未違反「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
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所預設之價值判斷
基準」,原告主張被告應就
上開言論對其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
償責任、應刪除相關言論,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查原告係懷生公司負責人。訴外人林勁瑋為超核心公司負責
人,於103 年10月12日、同年月18日分別與懷生公司簽訂室
內裝修設計、監工合約,由懷生公司負責設計及監工位於桃
園市○○區○○○街○○號超核心公司。被告王姿人為林勁瑋
之妻、被告林妙穎為林勁瑋胞妹、被告陳慧芳為林勁瑋岳母
、被告王致遠為林勁瑋岳父、訴外人林新發為林勁瑋之父、
訴外人翁李源為原告之父。被告4 人各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在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留言;雙
方因本件工程衍生民事訴訟計有本院104 年訴字第274 號(
超核心公司向懷生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卷第73頁)
、104 年度桃簡字第613 號(翁嘉鴻、翁李源向林新發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卷第54頁)、104 年度桃簡字第329 號
(懷生公司向林勁瑋、林新發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卷第
78頁);刑事案件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13207 號(超核心公司告訴翁李源涉
詐欺等案件、本院卷第67頁)、104 年度偵字第23150 號(
懷生公司告訴被告涉妨害名譽案件、本院卷第200 頁)、10
4 年度偵字第4573號(懷生公司告訴被告王姿人涉妨害名譽
案件、本院卷第213 頁)等案件(以上案件俱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
等情,
業據兩造陳述在卷,並有
前揭室內裝修設
計、監工合約、
戶籍謄本、網路截圖及前開民、刑事案件判
決及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憑(本院卷第41-49 頁、119 頁、
32-40 頁、第73頁、第54頁、第78頁、第67頁、第200 頁)
,
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非即與刑
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
張被告在網路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侵害其名譽,被告則
以前情置辯。則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留言,是否構成侵
權行為而有侵害原告之名譽,為本件首應審究之點。
經查:
(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
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
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
障。是行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
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
為真實之
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
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
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
人
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
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
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
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
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庶幾與
「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 )原則所
揭櫫之旨趣無悖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按刑法(誹謗罪)與民法(侵權行為)所規範者均為
人
格權保護與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就刑法
誹謗罪所創設之合理查證基準(真實相當性),對民法侵
權行為亦應同為適用,始能維護法秩序之無矛盾性。又合
理查證因攸關侵害名譽權『違法性之阻卻』,在民事侵權
行為上,自應由行為人(加害人)負舉證責任,且行為人
是否已盡其舉證責任,為顧及言論自由,不能一概作嚴格
之認定,並須就個案事實之不同分別斟酌以定之。」、「
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
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
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
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
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
法益之
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
綜合考量判斷。」、「按行為人之言論固已涉及損害他人
名譽,
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倘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
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
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
分毫不差,
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因而行為人基
於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自不
構成侵權行為,認其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尚
無違誤。」,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105 年
度台上字第889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意
旨
可資參照。
(二)被告王姿人於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第4573號案件中陳
稱:因翁嘉鴻為負責林勁瑋管理之健身房裝潢工程的設計
師,裝潢過程中原承諾一定金額、時間內可以完成,後來
卻一直追加金額,進度一再拖延,後來翁嘉鴻於103 年9
、10月間,突然打電話予林勁瑋手機,以髒話罵林勁瑋,
因為翁嘉鴻針對後續追加部分要請款,但伊等不同意,另
外翁嘉鴻僱用之木工為其父親,鐵工則為翁嘉鴻之姊夫,
監工過程均為某李姓助理負責,翁嘉鴻僅偶爾至現場,會
挑剔木工工班所裝潢部分,要求重拆重作,伊所敘述之內
容均為有憑有據等語。翁嘉鴻之父親翁李源於該案中亦證
稱:其有承作
系爭建物之木工工程,是其子翁嘉鴻接到此
工程,翁嘉鴻負責設計及監工,因此翁嘉鴻請其來現場估
價,待其估好價後告知翁嘉鴻,再由翁嘉鴻直接與林勁瑋
接洽,木工部分承包價格為80餘萬元,但事後針對天花板
及休息區部分,有追加項目,此部分約有10餘萬元,施作
工程有些改修,例如天花板燈具,若裝不進去,或是造型
不好,天花板木工部分即拆掉重作,另外因為有線路要通
牆壁,所以有追加壁板,另外訴外人翁嘉鴻姐夫邱國竣則
是負責施作鋁窗及玻璃部分等語;又證人即華得聯合工程
有限公司負責人詹文格亦稱:其負責鐵工部分,是翁嘉鴻
先拿圖面請其估價,前半段沒有與業主接洽,到現場施作
時才看到業主,實際請款為20餘萬元,事後有追加不銹鋼
飾板等語;復
徵諸該案卷內之木工工程報價單、華得聯合
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和解書、
存證信函,系爭建物木
工部分為翁李源簽名請款,請款總工程費用部分以手寫註
明「806108元+57075=863143元」,鐵工部分則有超核心
公司與華得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因雙方溝通不良導致有誤
會,自行協調工程總金額為22萬9000元,由華得聯合工程
有限公司所開立品名為鐵件工程1 式,金額22萬9000元之
發票,超核心公司並於103 年12月27日寄送存證信函告知
聲請人懷生公司,因擅自加裝1 樓走道裝潢增加支出約10
萬元、鐵工高估約10萬元、油漆重新施工多出10萬元、清
水膜破壞重做4 萬2525元、木工浮報27萬4500元等情,此
有木工工程承攬代工報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和解書
、存證信函各1 份附於該案卷內,有桃園地檢署104 年度
偵字第4573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存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
3-219 頁)。再參酌超核心公司並因本件工程告訴翁李源
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該案固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4 年
8 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67-72 頁),然於被
告王姿人於103 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張貼如附表一所
示之留言時,應可推知其與其配偶林勁瑋確作如是觀。足
認本件工程由懷生公司負責室內裝修設計及監工,翁嘉鴻
確有委請其親友負責室內裝修部分工程之施做,其父翁李
源負責承作木工工程,並由其姐夫邱國竣負責承作鋁窗及
玻璃部分,且就木工之天花板及壁板部分於施作過程,確
有拆除重新施作之情形,施工過程,木工及鐵工部分並均
有追加款項,林勁瑋對鐵工部分之施做及請款情形有所不
滿而另有協議等情,則被告王姿人因認懷生公司及翁嘉鴻
因未善盡監工責任,其合作團隊部分確為其親友,且被告
王姿人及其配偶林勁瑋在系爭建物裝潢工程確有因完工後
拆除重新施工或追加工程之情形,導致其有額外之經濟上
負擔,而與原始報價有所出入,又系爭建物裝潢工程進行
中亦與工班有齟齬,是被告王姿人基於其與林勁瑋此次與
懷生公司及翁嘉鴻之合作經驗而發表言論,始在臉書網頁
張貼「外加因未盡到監工之責,導致工程屢次完成再拆,
過程花費竟然還要業主完全吸收」、「簽約不但工程事不
關己嚴重落後,責任追究一概不干他的事」、「有人欲與
他合作請三思而後行!!千萬不要被他一開始的任何口頭
承諾欺騙!」、「工程查證後也報價不實」之內容,而就
上開內容之前後文觀之,均係在陳述討論裝潢施工情形,
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所為之評論且上開評論係有所本
,並非空泛無所憑據或虛構之不實言論,而無任意毀損他
人名譽之意。且上開言論,為關涉一般消費大眾之交易安
全,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王姿
人上開言論係基於自身之經驗而為陳述,亦未逾越必要之
範圍、程度,尚屬適當之評論。又翁嘉鴻因向林勁瑋催討
監工尾款,雙方對木工施作及費用認知不同,在電話中發
生言語爭執,翁嘉鴻並以三字經辱罵林勁瑋等情,亦據林
勁瑋於該案偵查中證述甚詳,足認被告王姿人所張貼如附
表一所示「還會用粗話來慰問人家祖先18代」之內容,亦
有所據,
尚非子虛,是被告王姿人前開言詞,係依據其自
己認知所為之陳述,並非明知為不實而虛構或出諸不論真
實
與否之重大輕率過失而指摘,尚
難認有惡意指摘或散布
傳播不實事項之情事。至被告王姿人張貼如附表一所示「
實在太誇張!爛透了!」、「根本是一個沒有仁義道德/
推
卸責任/ 無職業道德的虛偽設計師。」等負面用語,以
表達對原告之輕蔑意思,被告王姿人發表內容之用詞遣字
縱使原告感到不悅,然審究前述文字僅係針對翁嘉鴻為抽
象之負面評價,
核屬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
評論或批判,乃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可
言,依合理評論原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三)至被告林妙穎為林勁瑋胞妹、被告陳慧芳為林勁瑋岳母、
被告王致遠為林勁瑋岳父,已詳如前述。訴外人林勁瑋及
其配偶王姿人因系爭工程與原告及原告之父翁李源發生糾
紛,被告林妙穎、陳慧芳、王致遠想必因林勁瑋或王姿人
或其他親屬轉述而得知上情,其三人對於系爭工程所為「
低價高報、材質完全不是一開始說的、監工少之又少、拆
裝費用業主負責、偽造報價單給不知情人簽名、工程一拖
再拖」、「費用亂灌水」、「費用大灌水、專業不足」等
內容之留言,衡諸前揭說明,尚非無所憑據或虛構之不實
言論,而無任意毀損他人名譽之意。至於被告林妙穎張貼
「沒看過這麼差的設計師,為什麼沒有負面評價可以給」
、「真的沒看過這麼爛的人!」,被告陳慧芳、王致遠張
貼「爛設計師、很爛的設計師」等負面用語,用以表達對
原告之輕蔑意思,其用詞遣字或使原告感到不悅,惟細譯
被告林妙穎、陳慧芳、王致遠所為上開文字,係針對原告
於承攬上開工程之施作過程、品質為抽象之負面評價,核
屬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乃個
人主觀評價之表現,
渠等既本於自身所見所聞而為之評論
,未符真實惡意原則,且
渠等用字遣詞亦在合理評論原則
範疇內,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四)據此,被告張貼附表一所示之留言,既應受憲法言論自由
之保障,自難認構成侵權行為而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依前說明,被告自
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
綜上所述,依據兩造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張貼如附表
一所示之留言有關事實陳述部分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至
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所為之評論或批判,則在憲法言論自由保
障範圍內,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應
依附表二所示內容刊載道歉啟事及將附表一項目5 所示之留
言刪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
訴之聲明第四項僅係
在提醒法院是否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非聲請宣告假執行
,是本院無須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
諭知,
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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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及臉書│張貼時間 │張貼頁面 │閱讀│ 張貼內容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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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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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已有糾紛的業主也│ │
│ │ │ │ │ │歡迎聯絡我們,目│ │
│ │ │ │ │ │前已經由法律途徑│ │
│ │ │ │ │ │對此人做制裁。我│ │
│ │ │ │ │ │們可以提供相關資│ │
│ │ │ │ │ │訊給需要的業主(│ │
│ │ │ │ │ │目前已有數個受害│ │
│ │ │ │ │ │業主與我們聯合提│ │
│ │ │ │ │ │告中)希望大家不│ │
│ │ │ │ │ │要再被他欺騙,工│ │
│ │ │ │ │ │程查證後也報價不│ │
│ │ │ │ │ │實,根本是一個沒│ │
│ │ │ │ │ │有仁義道德/ 推卸│ │
│ │ │ │ │ │責任/ 無職業道德│ │
│ │ │ │ │ │的虛偽設計師。-│ │
│ │ │ │ │ │在Wyson Design懷│ │
│ │ │ │ │ │生國際設計有限公│ │
│ │ │ │ │ │司。 │ │
├─┤ ├─────┼───────┼──┼────────┼───┤
│5 │ │103.12.20 │設計家 │公開│同編號1內容 │原證1 │
│ │ │ │Searchom e臉書│ │ │之5 │
│ │ │ │粉絲專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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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姿人 │103.12.22 │Wyson Design懷│公開│非常不負責的人!│原證1 │
│ │Edward Chen │ │生國際設計公司│ │態度前後不一,後│之6 │
│ │ │ │臉書粉絲頁面 │ │來才知道他爸是木│ │
│ │ │ │ │ │工所以用大量木工│ │
│ │ │ │ │ │置入業主設計裡!│ │
│ │ │ │ │ │而且過程中,所有│ │
│ │ │ │ │ │費用幾乎灌水!超│ │
│ │ │ │ │ │出行情價太多(40│ │
│ │ │ │ │ │坪居家空間裡花了│ │
│ │ │ │ │ │差不多500 萬還不│ │
│ │ │ │ │ │含傢? 冷氣等費用│ │
│ │ │ │ │ │!)畫的設計圖與│ │
│ │ │ │ │ │實際做出來的東西│ │
│ │ │ │ │ │嚴重落差!實在太│ │
│ │ │ │ │ │誇張!爛透了!大│ │
│ │ │ │ │ │家找他真的要想清│ │
│ │ │ │ │ │楚!非常不愉快的│ │
│ │ │ │ │ │經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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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妙穎 │ │ │ │沒看過這麼差的設│原證1 │
│ │MiaoYing Lin│ │ │ │計師,為什麼沒有│之7 │
│ │ │ │ │ │負評價可以給,先│ │
│ │ │ │ │ │是跟業主稱兄道弟│ │
│ │ │ │ │ │說自己賺多少,開│ │
│ │ │ │ │ │始低價高報,材質│ │
│ │ │ │ │ │完全不是一開始說│ │
│ │ │ │ │ │的,工程
期間親自│ │
│ │ │ │ │ │監工少之又少,一│ │
│ │ │ │ │ │來說不滿意拆裝的│ │
│ │ │ │ │ │費用竟然要業主自│ │
│ │ │ │ │ │己負責,那為什麼│ │
│ │ │ │ │ │不好好監工呢?甚│ │
│ │ │ │ │ │至還偽造報價單給│ │
│ │ │ │ │ │不知情的人簽名,│ │
│ │ │ │ │ │工程一拖再拖甚至│ │
│ │ │ │ │ │對業主口出惡言,│ │
│ │ │ │ │ │真的沒看過這麼爛│ │
│ │ │ │ │ │的人!!!!!!!!!! │ │
├─┼──────┤ │ │ ├────────┼───┤
│8 │陳慧芳 │ │ │ │爛設計師,連5 顆│原證1 │
│ │Barbara Chen│ │ │ │星都自己灌水的吧│之8 │
│ │ │ │ │ │,評語很差,我正│ │
│ │ │ │ │ │準備要去消費者基│ │
│ │ │ │ │ │金會投訴,費用亂│ │
│ │ │ │ │ │灌水,講得天花亂│ │
│ │ │ │ │ │墜,說的跟作的完│ │
│ │ │ │ │ │全兩回事,這是遇│ │
│ │ │ │ │ │到的最爛的設計師│ │
│ │ │ │ │ │。 │ │
├─┼──────┤ │ │ ├────────┼───┤
│9 │王致遠 │ │ │ │很爛的設計師,專│原證1 │
│ │王致遠 │ │ │ │門坑人,費用大灌│之9 │
│ │ │ │ │ │水,專業不足,精│ │
│ │ │ │ │ │神感覺也有問題,│ │
│ │ │ │ │ │找他設計真的要小│ │
│ │ │ │ │ │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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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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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道歉人 │張貼位置 │張貼方式│張貼道歉內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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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姿人 │1.設計家Searchom │自刊登日│本人王姿人於民│
│ │ │2.Wyson Design懷生│起算連續│國103 年12月19│
│ │ │ 國際設計公司臉書│二年不得│日至22日間,連│
│ │ │ 粉絲頁面 │刪除、權│續在臉書個人網│
│ │ │3.幸福空間Gorgeous│限公開、│頁張貼不當言語│
│ │ │ Space 臉書粉絲專│允許不特│詆毀Wyson │
│ │ │ 頁面 │定人轉載│Design懷生國際│
│ │ │4.王姿人現時自己持│ │設計公司翁嘉鴻│
│ │ │ 用之臉書帳號主頁│ │設計師,使其名│
│ │ │ │ │譽受損,特此向│
│ │ │ │ │翁嘉鴻先生道歉│
│ │ │ │ │,承蒙寬諒並保│
│ │ │ │ │證今後絕不再犯│
│ │ │ │ │。道歉人:王姿│
│ │ │ │ │人。 │
├──┼────┼─────────┼────┼───────┤
│ 2 │林妙穎 │1 Wyson Design懷生│自刊登日│本人林妙穎於民│
│ │ │ 國際設計公司臉書│起算連續│國103 年12月22│
│ │ │ 粉絲頁面 │二年不得│日,在臉書個人│
│ │ │2.林妙穎現時自己持│刪除、權│網頁張貼不當言│
│ │ │ 用之臉書帳號主頁│限公開、│語詆毀Wyson │
│ │ │ │允許不特│Design懷生國際│
│ │ │ │定人轉載│設計公司翁嘉鴻│
│ │ │ │ │設計師,使其名│
│ │ │ │ │譽受損,特此向│
│ │ │ │ │翁嘉鴻先生道歉│
│ │ │ │ │,承蒙寬諒並保│
│ │ │ │ │證今後絕不再犯│
│ │ │ │ │。道歉人:林妙│
│ │ │ │ │穎。 │
├──┼────┼─────────┼────┼───────┤
│ 3 │陳慧芳 │1.Wyson Design懷生│自刊登日│本人陳慧芳於民│
│ │ │ 國際設計公司臉書│起算連續│國103 年12月22│
│ │ │ 粉絲頁面 │二年不得│日,在臉書個人│
│ │ │2.陳慧芳現時自己持│刪除、權│網頁張貼不當言│
│ │ │ 用之臉書帳號主頁│限公開、│語詆毀Wyson │
│ │ │ │允許不特│Design懷生國際│
│ │ │ │定人轉載│設計公司翁嘉鴻│
│ │ │ │ │設計師,使其名│
│ │ │ │ │譽受損,特此向│
│ │ │ │ │翁嘉鴻先生道歉│
│ │ │ │ │,承蒙寬諒並保│
│ │ │ │ │證今後絕不再犯│
│ │ │ │ │。道歉人:陳慧│
│ │ │ │ │芳。 │
├──┼────┼─────────┼────┼───────┤
│ 4 │王致遠 │1.Wyson Design懷生│自刊登日│本人王致遠於民│
│ │ │ 國際設計公司臉書│起算連續│國103 年12月22│
│ │ │ 粉絲頁面 │二年不得│日,在臉書個人│
│ │ │2.王致遠現時自己持│刪除、權│網頁張貼不當言│
│ │ │ 用之臉書帳號主頁│限公開、│語詆毀Wyson │
│ │ │ │允許不特│Design懷生國際│
│ │ │ │定人轉載│設計公司翁嘉鴻│
│ │ │ │ │設計師,使其名│
│ │ │ │ │譽受損,特此向│
│ │ │ │ │翁嘉鴻先生道歉│
│ │ │ │ │,承蒙寬諒並保│
│ │ │ │ │證今後絕不再犯│
│ │ │ │ │。道歉人:王致│
│ │ │ │ │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