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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被上訴人  宜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2322號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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