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育芳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4,98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