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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育芳 被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4,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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