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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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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培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順成       蘇秋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0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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