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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償還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汪美麗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10日具狀表示 (一)原告請求給付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228,185 元、房屋 稅、地價稅之證據除證物7 、10外,是否有其他證據欲提 供,請一併提供,請說明該等金額之計算式及證據。 (二)原告主張借款255,000 元及匯款至大陸之195,000 元之證 據為何。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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