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告 汪美麗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
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