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汪美麗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509 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1,8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