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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償還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上訴人被   告 汪美麗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509 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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