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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王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任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樂氏同仁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覺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75號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8, 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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