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振通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寶妹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
被 告 昇豐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胡美英
訴訟代理人 葉麗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與追加,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之訴及追加之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區
○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告
起訴狀漏載「墘」
字)內面積92.56 平方公尺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見本院
卷第3 頁)。
嗣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庭訊時提出書狀,變
更
訴之聲明第1 項,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 項,分別如下: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8 萬元,及自更正訴之聲
明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見本院第32頁)。
三、本院於105 年5 月9 日當庭
諭知;本件依原告更正後之訴之
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37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
元,扣除已繳之15,949元,尚應補繳22,473元,請原告於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上開諭知補費裁
定,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簽名確認無誤,有
言詞辯論筆錄
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查
詢簡答表附卷
可按,本件原告訴之變更並不合法,其追加之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原告變更之訴及追加之假執行聲請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