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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詹石印 訴 訟 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被    告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弘榮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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