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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范振田 被   告 桃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被   告 鄭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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