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范振田
被 告 桃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克常
被 告 鄭程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