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蓉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介面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介面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4,557 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73,965.37 元,以原告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105 年3 月10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851換
算,折合新臺幣〈下同〉242 萬9,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 萬5,05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
4,557 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