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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介面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4,557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73,965.37 元,以原告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105 年3 月10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851換 算,折合新臺幣〈下同〉242 萬9,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 萬5,05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 4,557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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