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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原   告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原   告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原   告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欽師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原   告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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