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椿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奕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