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椿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奕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卓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6 年6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
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