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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被   告 泓綺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7,13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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