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慶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許文慶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6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
,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