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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慶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許文慶發支付命令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 ,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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