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884,
495 元,因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之被告公司員
工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是否涉嫌竊盜罪嫌有關,為本件
重要之攻擊
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
105 年11月8 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業於105 年12月21日
判決
嗣經原告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案
件判決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無罪,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
終結,有該判決影本1份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