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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884, 495 元,因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之被告公司員 工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是否涉嫌竊盜罪嫌有關,為本件 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 105 年11月8 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業於105 年12月21日 判決嗣經原告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案 件判決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無罪,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 終結,有該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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