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被 告 曾增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偽造文書等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
承攬訴外人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競
國公司)之銑刀加工業務,然被告竟偽造物品放行單,並
侵
占競國公司交付原告之銑刀,致原告需另外購買銑刀賠償競
國公司而受有損害,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而被告
上開偽造文書等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 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刑事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
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無由判斷,且
兩造均請求本件訴訟俟上開刑事案件終結
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
前揭刑事案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