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被 告 曾增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519 號偽造文書
案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
106 年11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
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
台上字第5372 號於
109 年12月2 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
裁判書、該院
函及調卷確認無誤,循此自
堪認
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
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