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增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
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49,724元
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3,249,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