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江天賦
訴訟
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呂紹瑋律師
被 告 新蓬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常銘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
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及第
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原告分別依
兩造間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及兩造間家
族協議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先位、備位及次備位之訴,茲
分述如下:
㈠原告提起本件先位之
訴之聲明係請求: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自
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13萬元,及均自應給付次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而原告
上開先位之訴
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上開先位之訴之聲明第2 項後段部
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兩造間僱傭契約未定有期限,而原
告係於00年00月0 日出生,則以原告主張其自105 年9 月1
日遭終止僱傭契約時起至113 年10月1 日法定退休之日止,
原告尚可繼續工作8 年又1 個月,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261 萬元【計算式:(8 12+1 )130,000 =12
,610,000】。至原告上開先位之訴之聲明第2 項前段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3萬元。是原告上開先位之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4 萬元(計算式:12,610,000+130,
000 =12,740,000)。
㈡原告於106 年4 月6 日追加提起本件備位之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04 萬元,及自106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4 月1 日起
至原告辭世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13萬元,及均
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而原告上開備位之訴之聲明第1 項後段部分,係屬因定期
給付涉訟,依105 年之新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
所載,原告尚
有
平均餘命24.75 年,得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終身俸期間逾10
年,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 萬元(計算式:10
12130,000 =15,600,000)。至原告上開備位之訴之聲
明第1 項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4 萬元。是原
告上開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4 萬元(計算
式:1,040,000 +15,600,000=16,640,000)。
㈢原告於106 年5 月24日追加提起本件次備位之訴之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85 萬元,及自追加暨準備㈢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5 萬元。
三、按預備之訴,
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
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
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即1,664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萬8,43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6 萬1,484 元後,尚
應補繳9 萬6,9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