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陳瓊宜
被 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振修
被 告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