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陳瓊宜 被   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被   告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