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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東洋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 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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