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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2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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