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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魏瑞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 詩雅、陳傳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9 萬8,136 元(即對 被告邱詩雅請求如附表所示給付內容合計價額1,429 萬8,136 元 ,及對被告陳傳誠請求給付5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 萬1,840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請求給付之內容     │金額或價額(│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01│坐落桃園市○鎮區○○段 │429萬7,869元│        │ │ │19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      │        │ │ │10000 分之1339)    │      │        │ ├─┼────────────┼──────┼────────┤ │02│桃園市○鎮區○○段1827建│57萬500 元 │        │ │ │號建物(門號:桃園市平鎮│      │        ○ ○ ○區○○路○○○ 巷○ 弄○○號)│      │        │ ├─┼────────────┼──────┼────────┤ │03│中華郵政中壢南園郵局郵局│18萬5,970 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存款18萬5,970 元   │      │        │ ├─┼────────────┼──────┼────────┤ │04│彰化商業銀行存款2,602 元│2,602 元  │        │ │ │(帳號不詳)      │      │        │ ├─┼────────────┼──────┼────────┤ │05│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0 元    │        │ │ │-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0元│      │        │ ├─┼────────────┼──────┼────────┤ │06│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50萬4,047元 │聲請人誤載為新臺│ │ │-0000000000 號帳戶美金存│      │幣;以起訴日即民│ │ │款1 萬5,451.14元    │      │國105 年6 月15日│ │ │            │      │匯市收盤匯率計算│ ├─┼────────────┼──────┼────────┤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5萬4,786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存款5 萬4,786 元   │      │        │ ├─┼────────────┼──────┼────────┤ │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169萬6,669元│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戶美金存款5 萬3,351 元 │      │匯率計算    │ ├─┼────────────┼──────┼────────┤ │0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384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存款384 元       │      │        │ ├─┼────────────┼──────┼────────┤ │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96萬8,876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人民幣存款19萬4,788.02元│      │匯率計算    │ ├─┼────────────┼──────┼────────┤ │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73萬7,483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戶存款73萬7,483 元   │      │        │ ├─┼────────────┼──────┼────────┤ │12│中華郵政號碼00000000號、│80萬元   │        │ │ │金額80萬元之郵政定期儲金│      │        │ │ │存單          │      │        │ ├─┼────────────┼──────┼────────┤ │13│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36萬元   │        │ │ │車           │      │        │ ├─┼────────────┼──────┼────────┤ │14│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9,200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28,000股        │      │6 月15日股市收盤│ │ │            │      │股價計算    │ ├─┼────────────┼──────┼────────┤ │15│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30萬9,750 元│同上      │ │ │司股份7,000 股     │      │        │ ├─┼────────────┼──────┼────────┤ │16│欣盛農場股東權     │3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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