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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被 上訴人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 萬9,15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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