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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生圓美食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5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3,879元【 (占用面積1,075.9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152元)+(占用面 積1,533.8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9,176 元,扣除上訴人已自行繳納之1,500 元後,尚有餘額 467,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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