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龍昌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志達
原 告 龍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
被 告 吳唐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
第62號商業會計法等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05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 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 年10月
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參仟玖佰零
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佰萬零玖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其餘之訴
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
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
仟陸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龍佶鐵材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但書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龍昌興有限公司(下稱龍昌興公司)新
臺幣(下同)2,663,90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下稱龍佶公司)4,584,246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
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5 年度審重附民
字第6 號卷〈下稱附民卷〉第2 頁)。
嗣於民國105 年10月
6 日具狀將第2 項聲明之本金變更為4,268,664 元(見本院
卷第28頁)。經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之。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7年9 月至102 年11月30日
期間擔任原告2 家公司之
會計人員,負責龍昌興公司及龍佶公司之記帳及應付貨款支
付等會計業務。而龍昌興公司與龍佶公司均由訴外人魏志達
實際經營,遇有廠商請款時,其作業流程係由被告檢附廠商
請款資料供魏志達審核後,再由魏志達代表龍昌興公司或龍
佶公司簽發該2 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丹鳳分行申請之支
票,並由被告將支票轉交廠商完成付款。
詎被告見魏志達開
立付款票據時常未詳細核對交易資料,認有隙可乘,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虛構不實之交易,向魏志達佯稱需付款
予廠商,使魏志達陷於錯誤,依被告所告知之金額簽發如附
表一、二所示支票予被告。
㈡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未填載受款人之支票,即在支票背面自行
簽名或偽造其夫黃星瑋、其未成年子女黃○妤、黃○璇等人
之署押完成
背書後,再持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而行使之,經付
款行將票款兌付至如附表一所示由被告、黃星瑋、黃○妤、
黃○璇等人申請之金融帳戶,而詐得票面金額之現金。
㈢就附表二所示已填載受款人元昌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
司網站查無該公司登記資料,龍昌興公司之客戶係元昌盛業
工程有限公司)、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徵公司)
及禁止背書轉讓等記載之支票,被告先於提示支票前某日,
在上址龍昌興公司附近某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
偽刻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徵公司之印章,再於該等支票背
面盜蓋
上開2 公司之印章及偽造黃星瑋、黃○妤之署押,以
表示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將該等支票背書轉讓予黃○妤,及福
徵公司將該等支票背書轉讓予黃星瑋;同時將該等支票上「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以畫1 條或2 條橫線於其上之方式塗
銷,再於塗銷處盜蓋龍佶公司負責人江秋耳或龍昌興公司前
負責人賴姿穎(龍昌興公司負責人現已變更為魏志達)之支
票印鑑章,表示解除該項限制,再持向支票付款行提示付款
而行使之,經付款行將票款兌付至如附表二所示由黃星瑋、
黃○妤申請之金融帳戶,而詐得票面金額之現金。
㈣被告之行為造成原告龍昌興公司及龍佶公司分別受有2,663,
902 元及4,268,664 元之損害,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失。
㈤
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前所述之
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20882 號提起公訴,嗣本院
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復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5 年度
上訴字第1951號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
,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2頁),並經
本院調取相關刑事案件卷宗核閱
無訛。而被告已分別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刑事庭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
(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2556號卷㈠【下稱他㈠卷】
第78-82 頁、第189-193 頁,103 年度他字第2556號卷㈢【
下稱他㈢卷】第4-6 頁,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2號卷【下
稱本院刑事卷】第36頁背面、第44頁、第64頁背面);
核與
證人即龍昌興公司代表人魏志達、證人即龍佶公司代表人江
秋耳、證人即被告之夫黃星瑋分別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刑
事庭準備程序之指述相符(見他㈠卷第78-82 頁、第189-19
3 頁,他㈢卷第4-6 頁,本院刑事卷第37頁);復有103 年
4 月10日刑事告訴狀之證一:吳唐綺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
、證二: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4 紙、證三:吳唐綺兌現
帳號支票影本1 紙、證四: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7 紙、
證五: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證六:黃○璇兌現帳
號支票影本1 紙、證七: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證
八: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全戶)、
二等親資料查詢結果、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
行103 年5 月14日彰東林字第1030080 號函
暨黃○璇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5 月16日(103
)遠銀詢字第0000610 號函暨黃○璇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3 年5 月21日基營字第
1031800277號函暨被告、黃星瑋、黃○璇開戶資料及歷史交
易清單、龍佶鐵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龍昌興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支票明細表、黃○妤兌現帳號支票影本7 紙及被
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及支票存根、黃○璇兌現帳號支票影本
1 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2
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
、黃星瑋兌現帳號支票影本3 紙及支票存根聯影本、被告兌
現帳號支票影本1 紙及被告登記支票本之影本、被告電腦作
帳資料、被告登記支票本各1 份可稽(見他㈠卷第5-21頁、
第47-48 頁背面、第52-55 頁、第57-60 頁、第62-75 頁、
第84-85 頁、第89-99 頁、第103 頁、第118-157 頁、第16
2 頁、第164 頁、第166 頁、第168 頁、第170 頁、第172
頁、第174 頁、第176 頁、第178-186 頁,本院刑事卷第51
頁);及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103 年6 月18日彰東林字
第1030099 號函暨黃○妤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丹鳳分行103 年6 月18日合金丹鳳存字第10300015
12號函暨龍昌興有限公司、龍佶鐵材有限公司之活存及支票
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3
年6 月23日基營字第1031800353號函暨被告、黃星瑋、黃○
璇、黃○妤交易明細資料、福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元昌盛
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元昌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
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104 年2 月6 日基存字第1045000045號
函暨黃星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3 年度他字第
2556號卷卷㈡第5-144 頁,他㈢卷第47-49 頁、第51-63 頁
)
可資佐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該條第1
項規定之結果,應視同
自認,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既係
擔任原告2 家公司會計之職務,竟謀個人私利,利用其擔任
公司會計人員之便,及公司對其職務掌管信任之機會,以不
實交易詐取龍昌興公司、龍佶公司之票據並兌現取得款項,
致使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6 及編號9
為重覆記載、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 亦為重覆記載,
刪除重覆部分後,龍昌興公司之損失為2,663,902 元、龍佶
公司之損失為4,000,914 元),原告公司依據上開規定,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
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公司自
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加計週年利率5 %之利息。而本件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3 月29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乙紙
在卷
可憑(見附民卷第2 頁),是原告公司請求被告自105
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給付遲延利息,自
屬有據。
四、綜上所陳,原告公司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
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
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
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
,亦未滋生其他訴訟
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應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及支│支票金額(│支票存入帳戶戶名│偽造之背│
│ │ │票號碼 │新臺幣/元 │及帳號 │書 │
│ │ │ │) │ │ │
├──┼─────┼─────┼─────┼────────┼────┤
│ 1 │龍佶公司 │99.02.28 │80,720 │黃○妤 │黃○妤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 │龍佶公司 │99.04.30 │154,700 │黃○妤 │黃○妤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3 │龍佶公司 │99.05.31 │107,180 │黃○妤 │黃○妤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4 │龍佶公司 │99.07.31 │138,830 │黃○
旋 │黃○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5 │龍佶公司 │100.05.31 │100,600 │黃○妤 │黃○妤 │
│ │ │ZD0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 │
│ │ │ │ │口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6 │龍昌興公司│101.03.31 │553,305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7 │龍佶公司 │101.07.31 │175,56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8 │龍佶公司 │103.01.10 │74,428 │吳唐綺 │無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9 │龍昌興公司│101.03.31 │553,305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0 │龍佶公司 │100.09.30 │315,655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1 │龍佶公司 │100.11.15 │501,244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2 │龍昌興公司│100.09.30 │766,15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3 │龍昌興公司│102.12.31 │481,506 │吳唐綺 │無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4 │龍昌興公司│102.02.28 │209,40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5 │龍昌興公司│102.01.21 │189,00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6 │龍昌興公司│102.07.31 │275,867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7 │龍昌興公司│102.07.10 │188,674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8 │龍佶公司 │103.01.10 │117,180 │吳唐綺 │無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9 │龍佶公司 │102.03.31 │109,45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0 │龍佶公司 │102.07.31 │237,10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1 │龍佶公司 │102.10.10 │150,623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2 │龍佶公司 │102.10.31 │127,558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3 │龍佶公司 │101.10.31 │163,20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4 │龍佶公司 │101.12.31 │103,80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5 │龍佶公司 │102.01.31 │181,144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6 │龍佶公司 │102.08.31 │61,050 │黃星瑋 │黃星瑋 │
│ │ │ZD0000000 │ │土地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27 │龍佶公司 │101.04.30 │106,800 │黃○璇 │黃○璇 │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8 │龍佶公司 │101.05.31 │337,260 │黃○璇 │黃○璇 │
│ │ │ZD0000000 │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 │
│ │ │ │ │口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29 │龍佶公司 │101.05.31 │293,144 │黃○璇 │黃○璇 │
│ │ │ZD0000000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合計│ │ │6,854,433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及支│支票金額(│支票存入帳戶戶名│偽造之背│
│ │ │票號碼 │新臺幣/元 │及帳號 │書 │
│ │ │ │) │ │ │
├──┼─────┼─────┼─────┼────────┼────┤
│ 1 │龍佶公司 │99.05.30 │112,070 │黃○妤 │元昌工程│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 │、黃○妤│
├──┼─────┼─────┼─────┼────────┼────┤
│ 2 │龍佶公司 │99.09.20 │251,618 │黃○妤 │元昌工程│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 │、黃○妤│
├──┼─────┼─────┼─────┼────────┼────┤
│ 3 │龍昌興公司│100.09.30 │766,150 │黃星瑋 │福徵鋼鐵│
│ │ │ZD0000000 │ │瑞芳郵局帳號: │股份有限│
│ │ │ │ │00000000000000 │公司、黃│
│ │ │ │ │ │星瑋 │
├──┼─────┼─────┼─────┼────────┼────┤
│合計│ │ │1,129,83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