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高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德維
被 告 黃守浩
范志山即三廣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機器事件,
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