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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科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37 3 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 萬5,90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 萬7,8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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