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高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麥美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麗卿
蔡秀純
蔡秀鈴
陳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 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3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