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欣婷
許佳峰
張劍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惠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
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所載,核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9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