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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欣婷       許佳峰       張劍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 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9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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