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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淳達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被   告 協明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99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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