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富凱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6, 151.04元,依民國105 年11月14日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匯率32.13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 7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