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富凱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育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6,
151.04元,依民國105 年11月14日起訴當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匯率32.132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
7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2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