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偉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497 號請求返還票據等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