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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497 號請求返還票據等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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