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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鎧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財 被 上訴人 魏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萬2,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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