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謝廖莉華
謝緒康(即謝一榮)
謝一全
謝家榆
被 告 漢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兆勤
被 告 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應繳
裁判費8 萬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7 萬9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