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洪寶蓮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參考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308,752元,應繳
裁判費102,7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228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