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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張澄正即食品資訊雜誌社 訴訟代理人 許佩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5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6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富貴貿易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104年10月8日 │26,800元 │EH0四六八一八│食品│ │1 │ │ │ │ │七 │資訊│ │ │ │ │ │ │ │雜誌│ │ │ │ │ │ │ │社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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