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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申能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馥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11月30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30 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30日屆滿。茲上 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11月30日 │408,453元 │AG二一五二一八│申能│ │1 │限公司 楊建國 │行 │ │ │一 │通訊│ │ │ │ │ │ │ │工程│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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