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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邦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650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24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00│鑫聖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新明分行 │104年11月3日 │2,019,255元 │AJ—五六九二九│邦頓股│ │1 │黃鶴仁 │ │ │ │0二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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