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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友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祝 訴訟代理人 蘇怡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 10月26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7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成暉實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林口│104 年6 月8 日│11471元 │AI0000000 │友泰鋼鐵有限│ │ │公司陳宇欽 │分行 │ │ │ │公司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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