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友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祝
訴訟代理人 蘇怡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
10月26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且經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7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01│成暉實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林口│104 年6 月8 日│11471元 │AI0000000 │友泰鋼鐵有限│
│ │公司陳宇欽 │分行 │ │ │ │公司 │
│ │ │ │ │ │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