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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富國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9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新台幣)│ │ │ ├─┼────┼──────┼──────┼─────┼─────────┼──────┤ │1 │祐杰實業│合作金庫銀行│104年9月5日 │ 152,470元│LM0000000│富國路加油站│ │ │有限公司│大溪分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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