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三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 年9月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9月4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 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月4日屆滿,茲上開 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三嘉興業有限公司李│合作金庫林口分行 │104年7月15日 │27,500元 │XV0三二七八九│三源│ │1 │子瑜 │ │ │ │四 │實業│ │ │ │ │ │ │ │社 │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